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神民初字第00783号
原告神府经济开发区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神木县工商局背后龙华建司。
法定代表人高三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神木县神木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神木县麻家塔水磨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村委会党支部委员。
被告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第四小组,住所地:神木县麻家塔水磨河村。
负责人***,系该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该小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府经济开发区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民委员会、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第四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准备私下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府经济开发区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民委员会、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第四小组的起诉。
诉讼费用4040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