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神民初字第03770号
原告白建永,男,汉族,山西省临县人。
被告神木县教育局,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政府大楼四楼。
负责人刘会高,该局局长。
被告神府经济开发区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
被告***,男。
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建永诉被告神木县教育局、神府经济开发区龙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去向不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建永撤回对被告神木县教育局、神府经济开发区龙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免收。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张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