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建永与神木县教育局、某某、神府经济开发区龙华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神民初字第03770号
原告白建永,男,汉族,山西省临县人。
被告神木县教育局,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政府大楼四楼。
负责人刘会高,该局局长。
被告神府经济开发区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
被告***,男。
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建永诉被告神木县教育局、神府经济开发区龙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去向不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建永撤回对被告神木县教育局、神府经济开发区龙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免收。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张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