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执2530号
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2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暂为人民币xxxx元,已执行到位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以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2021年3月4日,将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存款予以冻结。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2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方钦少
书记员 杨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