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81执异1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比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扬商贸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以其已受让该案的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永发建筑公司将(2021)川11民终162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比扬商贸公司,该债权转让行为已通知蓝光置业公司。至此,永发建筑公司已丧失债权人主体资格,比扬商贸公司应为债权人,故本院对比扬商贸公司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比扬商贸公司提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川11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蓝光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永发建筑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879937.48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永发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川1181执739号,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另查明,2021年6月3日,永发建筑公司、比扬商贸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永发建筑公司将对蓝光置业公司债权(本金879937.48元及利息等)全部转让给比扬商贸公司,以冲抵永发建筑公司拖欠比扬商贸公司的货款。2021年6月16日,永发建筑公司、比扬商贸公司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蓝光置业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2021年7月8日,永发建筑公司向本院书面确认上述债权转让。
变更成都比扬商贸有限公司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川1181执739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任 辉
审判员 刘美凤
审判员 冯心语
书记员 葛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