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南河路二段565号1栋1单元22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301910805。
法定代表人高远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新都区人民政府石板滩街道办事处及成都香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应收工程款予以扣划。现被执行人对新都区人民政府石板滩街道办事处的应收工程款的扣划提出了执行异议,待异议结束后,再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文 昊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荣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