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210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坤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南路二段140-1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南河路二段565号1栋1单元2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申请人成都坤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21097号民事裁定,对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在185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坤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坤三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账号为5100××××048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限额18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