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1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刘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万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加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安街2号1幢1楼附15号。
法定代表人:叶明剑,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敏,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终16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加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786,605.41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7)川0124执2377号之二执行裁定: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671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四川加信置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对四川加信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执行人成都市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在3,081,099.4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玉彬
审判员 韩 梅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