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9431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男,200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系母子关系。
被告: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刘峻。
原告**、**与被告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