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国航实际中心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郭敬辉。
被执行人***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刘峻。
被执行人刘峻,男性,汉族,1974年08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南街。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80年0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南街。
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刘峻、**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868号文书,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职权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刘峻、**给付剩余案款5000000元(以实际结算为准)。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涉及刑事退赔执行,其他法院正在处置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刘峻、**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刘峻、**尚欠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5000000元(具体准确金额以付清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晋兆其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巫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