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执36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路56号曙光国际大厦16-18楼。
法定代表人:龚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江婷,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刘玉书,女,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1153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办公用房、厂库及厂房(权证号:权00××01)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不要求继续冻结,本院不再继续冻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