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404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工程15局家属院4号楼2单元4层西户。被执行人陕西秦海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巷1号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某申请执行陕西某某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民终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按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法定义务,即: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某支付赔偿金70237.88元,退还保证金2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177元、鉴定费2500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13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国际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246.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秦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