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1569号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公路3424号214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陕西中电建秦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4号楼2层4-2-5245室。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电建秦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16.50元,减半收取计1,858.25元,由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