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财保64号
申请人:陕西亿智信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街XX道XX社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NKP92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园(三A期)1幢4**13层1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NXY57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亿智信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2133.56元。申请人陕西亿智信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亿智信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2133.5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杰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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