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4执恢107号
西安实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实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4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实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代偿款1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6月8日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170000元的1‰计算),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78.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63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340000元,现该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实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还,执行费2633元已缴纳,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西安实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4执恢10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2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