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333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阳辉,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永安,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广西北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xxxxx6。
法定代表人:黄少伟。
被告:广西北海二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M。
法定代表人:苏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武,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生,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西安实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5。
法定代表人:陈晓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7。
负责人:林进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克,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同是被告西安实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六一,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同是被告西安实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蔡广华,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
第三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J。
法定代表人:吴一。
原告***诉被告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广西北海二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实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以及第三人蔡广华、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21年5月7日、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1年10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6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警芳
人民陪审员 廖树权
人民陪审员 张 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铭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