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实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博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4民初4254号
原告:陕西博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38号曹家堡村C区6排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阎良区环城北路东段(罗家)。
法定代表人:高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博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博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650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审判员铁文静
审判员*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