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实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执1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8288.17元及利息(以298288.1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722元、鉴定费1599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6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陕(2018)高陵区不动产权第0000580号)(首封),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4执15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项 军 执行员 代发振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