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131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寨子乡老城村北城小区32号。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261号。 被告:陕西康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珠江新城2期51号楼1-101二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康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6日以双方纠纷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29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