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131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寨子乡老城村北城小区32号。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261号。
被告:陕西康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珠江新城2期51号楼1-101二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康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6日以双方纠纷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29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