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3财保60号 申请人:陕西莱特威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MA70WNUJ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康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PGUK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4年12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系西康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4********。 申请人陕西莱特威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康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莱特威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康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康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康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期限为一年(陕西康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XXXXXXXXXXXXX2804)。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保全费1770元,由申请人陕西莱特威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