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闽03行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2月11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郑重,局长。
委托代理人***,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上诉人***被上诉人莆田市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1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12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开赐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琪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