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云归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云归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180号
申请人:***,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安美瑜,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攀飞,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陕西云归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岭路(东岭新时代8号楼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679102790。
法定代表人:鲍利利,任公司执行董事。
***与陕西云归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陕0303财保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云归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6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云归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兵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英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