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4896号   原告:XX城县固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甘亭镇朝阳区居民点。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城县固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城县固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城县固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城县固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XX城县固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任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