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127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娥,陕西橡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3766334012L。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天科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MA6WDPTN93。
法定代表人:杨园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第三人:杨小平,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天科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张菡梅
书 记 员 杨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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