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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博隆物资租赁站、田稼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5233号 原告:西宁博隆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园六路板材加工中心外围87号。 经营者:***。 被告:***,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陕西中天科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风路万象嘉城1号楼1**19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宁博隆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陕西中天科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西宁博隆物资租赁站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博隆物资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博隆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西宁博隆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