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5233号
原告:西宁博隆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园六路板材加工中心外围87号。
经营者:***。
被告:***,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陕西中天科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风路万象嘉城1号楼1**19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宁博隆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陕西中天科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西宁博隆物资租赁站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博隆物资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博隆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西宁博隆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