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新执字第48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路康佳商住楼,组织机构代码73362801-4。
法定代表人邱俐金,董事长。
本院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2)龙新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539615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爱 芸
审判员 谢 文 聪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