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通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投资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13682号 原告:通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察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察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底商。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