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通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30号 申请执行人:通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77583.55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