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4344号 原告:陕西航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街XX路XX号XX园XX区XX号(XX路XX号)现代企业中心10205-F。统一社会信用代HE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X大厦XX座XX楼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1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蓝田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0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航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泰公司”)与被告通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合公司”)、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十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航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通合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551723.82元;2.判令被告通合公司向其支付截止2022年7月1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33113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0日起至欠付费用全部支付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3.判令被告陕建十一公司在欠付被告通合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其承担付款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0日,被告通合公司将从陕建十一公司承包的“袁雒村城中村改造(欧罗巴小镇)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转包给其,双方签订了《工程协议》。合同签订后,其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全面施工。2020年12月,该项目完工。被告通合公司却未依约向其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要,被告通合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截止起诉之日,被告通合公司尚欠工程款551723.82元未支付。被告通合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截至2022年7月10日,被告通合公司逾期付款造成其损失133113元。被告陕建十一公司依法应在欠付被告通合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其承担付款责任。以上费用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通合公司签订的《经营承包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各方又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均同意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该约定,原、被告关于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应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航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8元(原告陕西航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原告陕西航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1064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智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