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西安)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绿海森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绿海森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闽津世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南(西安)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绿海森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闽津世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中南(西安)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3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臻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