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绿海森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闽津世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南(西安)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绿海森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闽津世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中南(西安)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3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臻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