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5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工三路东段8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南(西安)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南(西安)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6民初72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410.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部分为专项资金无法冻结。其余账户无足额钱款,本院已冻结相应银行账户,为轮候冻结无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南(西安)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资金,本院已冻结相应银行账户,为轮候冻结无法扣划,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限消费。除以上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