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03执699-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紫薇希望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63844元(包括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现该款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303执6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常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