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采取措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03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中山西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紫薇希望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3民初1号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9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3844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债权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常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