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35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焦新法,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太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城市之心****/div>
法定代表人谢祥忠,职务不详。
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与成都太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2013)成仲案字第120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处置了被执行人成都太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若干车位,但暂不具备分配执行条件。另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国土、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3)成仲案字第120号国内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兆丰
执行员 彭雪东
执行员 阚能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