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59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驿都大道341号。
法定代表人:焦新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杨,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龙,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成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二段680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端锋,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终185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强制被申请人履行(2018)川01民终185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128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立即配合申请人完成案涉塑钢窗的拆除;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终18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二、维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128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案涉塑钢窗”;……。因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为该生效判项的义务人,故其不是该生效判项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受让人。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关于(2020)川0191执59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