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522号
原告: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驿都大道341号。
法定代表人:焦新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元坤智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驿都大道341号3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艾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蓉,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元坤智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4月15日,原告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3.5元。由原告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小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