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税扬波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133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税扬波,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成都海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45号1栋13层1303号。
法定代表人:柳启昭。
被告:四川省宏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董家湾南街132号1栋5层532号、534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29号6栋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钟波。
原告***与被告税扬波、成都海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宏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号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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