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宏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12255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12月1日













原告



原告:***,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兵,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成都海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45号1栋13层1303号。

法定代表人:柳荣春,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



第三人:四川省宏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董家湾南街132号1栋5层532号、534号。

法定代表人:杨**,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海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宏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海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宏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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