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6执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32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化鹏
审判员杨宝健
审判员杨欣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继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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