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6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0116民初32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化鹏

审判员杨宝健

审判员杨欣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继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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