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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榆林市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清涧县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30民初301号
原告:李永华,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原告李永华之子),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
被告:榆林市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开渊,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如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清涧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清涧县。
法定代表人:白三平,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男,该局职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作平,男,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永华与被告榆林市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清涧县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李永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