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30民初301号
原告:李永华,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原告李永华之子),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
被告:榆林市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开渊,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如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清涧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清涧县。
法定代表人:白三平,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男,该局职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作平,男,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永华与被告榆林市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清涧县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李永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