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30民初539号
原告:***,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通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清涧县交通局,地址:清涧县政府院内。
负责人,刘志龙,男,该单位代理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作平,男,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通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清涧县交通局公共道路妨碍通信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贺世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师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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