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沃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民终10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沃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来显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媛,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上诉人西安沃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8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述称2016年***与沃宇公司口头商定了由***给沃宇公司安装空调,沃宇公司支付***劳务费,双方口头约定每台空调安装劳务费1,200元,最终以实际工作量结算。随后***开始给沃宇公司安装,自2016年5月至2017年中旬安装完毕。但沃宇公司未支付全部劳务费,故酿成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沃宇公司核对,双方确认***全部安装费用为160,600元,截止起诉之日,沃宇公司已经支付***共计125,740元。关于下欠劳务费,沃宇公司庭审中提供了自行统计的《遗留安装售后维修费用》及《遗留风口制作安装费用》表示因为沃宇公司有遗留风口和售后未完成,故沃宇公司自行找人完成了相关内容,故该部分费用应当予以抵扣。***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于2019年4月12日诉至原审法院称,本人从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为沃宇公司公司从事空调安装、维修及材料供应。共计产生费用163,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已经支付114,382元,剩余48,618元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沃宇公司支付欠款48,618元整;2、判令沃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沃宇公司辩称,我方有拖欠事实,我方核算出拖欠的费用是2万余元,同意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和沃宇公司口头商定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依照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沃宇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务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沃宇公司核对,双方确认***全部安装费用为160,600元,截止起诉之日,沃宇公司已经支付***共计125,740元,故沃宇公司仍下欠***劳务费34,860元。至于沃宇公司辩称***施工中有风口及售后未完成,沃宇公司后期自行支出相关劳务费,但沃宇公司并未提供支出的相关证据,故对该辩称,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西安沃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4,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被告西安沃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西安沃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宣判后,沃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付***劳务费10,542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其公司与***口头约定***给其公司安装中央空调,其公司按照施工结点支付***劳务费,劳务费按空调室内机台数计算(多联机1,200元/台,风管机1,100元/台),付款结点:一期款在***完成空调隐蔽工程安装时支付50%,二期款在完成空调调试时支付40%,三期款在完成空调风口安装及最终交付业主使用时支付10%。并约定***负责所施工项目工程质保期一年(自交付业主使用日期计算)。***于2017年2月15日之后未经与其公司协商无故拒绝其公司的施工派单,未完成施工的项目也拒绝继续施工。其公司提供的《遗留风口制作安装费用》及《遗留安装售后维修费用》就是其公司之后在处理***未完成施工的项目时所直接产生的实际费用:共计24,318元,并且给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工作障碍及形象信用受损。***共计劳务费160,600元,其公司总共已经支付给***125,740元,扣除其公司处理***遗留问题所产生的费用24,318元,总计剩余10,542元。一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显失公平。
***辩称,双方口头约定三期付款,第一期安装完以后付款,第二期调试完以后付款,第三期风口安装完,彻底交付业主以后付款,沃宇公司在第二期未付款,尚欠5万余元的情况下,让其去安装第三期的风口,遭到其拒绝,其要求沃宇公司付二期款以后,其再安装第三期的风口,其去找过沃宇公司老板,商谈未果,沃宇公司答应付其1万元也未履行,其再次联系沃宇公司,沃宇公司才慢慢支付,之后沃宇公司再未找过其。一审庭审沃宇公司也承认没有与其联系,至今其的风口还在仓库放着。其从事空调安装期间,有一户空调还未调试,业主说空调漏水,沃宇公司曾扣其800元,后来沃宇公司把扣款800元改成几千元。
经审理查明,二审中,沃宇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中,有17户的风口制作安装工作系由其公司完成,费用为15,568元,遗留安装售后维修工作由其公司完成,费用为8,750元。并提供制作风口费用清单及收据予以证明。***质证意见为,沃宇公司所称的17户中,有13户风口由其安装,仅有5户是沃宇公司安装,为反驳沃宇公司的证据,***当庭电话联系其中一户,电话中,对方承认该户风口由***安装,法庭指令沃宇公司7日内核实电话的真实性,逾期视为电话真实。后沃宇公司未提交该户电话不真实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对***遗留下由沃宇公司完成的工程费用应在支付费用中予以扣减。沃宇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中,有17户的风口安装由其公司完成,并提供制作风口费用清单及收据予以证明。但***当庭电话联系17户中的一户,该户业主承认其户风口由***安装,故对沃宇公司主张的该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承认17户中5户风口其未安装,故该5户的费用应予扣减。各户风口的费用不同,***现说不清具体哪5户其未安装,17户风口制作安装费用共计15,568元,按平均费用计算5户应扣减4,578.85元。因***未完成安装工作,故沃宇公司上诉称遗留安装售后维修工作由其公司完成,本院予以采信,该费用8,750元,应予扣减。原审判决沃宇公司支付***34,860元中,未扣减由沃宇公司完成的工程费用错误,应予纠正。扣减后,沃宇公司应支付***21,531.15元。综上,原审判决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8465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西安沃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费21,531.1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承担300元,由西安沃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8元,由***承担100元,由西安沃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8元。案件受理费于上述判项款一并结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 凡
审 判 员 肖 晓 通
审 判 员 辛 娟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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