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旗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1418号
原告:齐河县旗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道**大街71号(旗舰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77528552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1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阜成路73号1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齐河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齐贸大街与新华路交叉口(联通公司院内北楼六楼)。
负责人:***。
原告齐河县旗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齐河办事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齐河县旗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河县旗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县旗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齐河县旗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朱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