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28295号
原告:陕西君联德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科技产业基地***5号C座二层创业实验室-1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石东一路1号院4号楼1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君联德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联公司)与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君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返还君联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2.**公司给付君联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7日,君联公司依据**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地产北京区域2年期外墙涂料保温工程战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公司汇款5万元招标保证金,并根据招标文件参加招标。君联公司落标后多次***公司催要投标保证金,但是**公司至今未退还。
**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公司公布的招标文件载明:本工程招标由**公司采购部负责组织进行。贵单位的投标资格预审已获通过,现邀请贵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投标,有关主要事项如下:1.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做出准确答复。2.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招标人于2019年5月(具体时间以**招采平台系统发布时间为准)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招采平台xx查阅并下载;如有疑问,请于2019年5月(具体时间以**招采平台系统发布时间为准)前将招标文件书面质疑(**扫描)及可编辑电子文档上传至**招采平台;答疑时间2019年5月(具体时间以**招采平台系统发布时间为准)。3.投标人须在回标前(节假日顺延)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如为银行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应根据汇款所需时间提前办理汇款,并持进账单、身份证及公司介绍信到招标人财务部门领取到账收据);**公司仅接受投标人以投标人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或办理相应额度的投标保函,不得以现金及其它账户支付,期限为6个月。缴纳费用标准为50000元人民币或开具等值的投标保函。缴纳账户为**公司尾号xx兴业银行账户。办理退款:落标单位,若投标人在招议标期间出现中途弃标、串标、围标等不良行为,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未发生上述事项则在招标人电话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凭招标人财务收据或投标保函和招标人成本部出具的《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单》前往招标人财务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或投标保函解除手续。所有退款以转账支票或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收款人为投标人,**公司不接受向投标人以外的第三方退款的委托。
2019年5月27日,君联公司***公司尾号xx兴业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用途备注投标保证金。
庭审中,君联公司称其并未中标,君联公司支付保证金后**公司未向其开具收据。
另查一,陕西君旺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君联公司。
另查二,君联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君联公司依照**公司的招标文件***公司指定账户汇款投标保证金5万元,后君联公司落标。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公司应返还保证金。故君联公司要求**公司返还保证金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返还原告陕西君联德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
二、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给付原告陕西君联德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 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