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8549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身份证号码41012119********。
原告:**学,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身份证号码41012119********。
原告:***,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身份证号码41012119********。
原告:***,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身份证号码41018319********。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珂,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君联德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科技产业基地***5号C座二层创业实验室-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5850046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身份证号码37152219********,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身份证号码41142319********。
原告***、**学、***、***与被告陕西君联德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学、***、***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原告**学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分别由原告***、***、***各负担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