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2356号
原告:甘肃鑫安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柳泉乡西小平6-5号。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君联德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5号C座创业实验室-1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鑫安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君联德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鑫安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鑫安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鑫安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6元,减半收取3188元,由原告甘肃鑫安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勍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