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君联德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君联德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毅德盈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23民初4589号 原告:陕西君联德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科技产业基地***5号C座二层创业实验室-181。 统—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585004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和平大道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45FA4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毅德盈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26层(22)226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D1PW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君联德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德公司)、北京毅德盈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毅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君联德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德公司、北京毅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君联德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2、请求被告***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自2021年9月13日至实际完成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告***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被告北京毅德盈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0日,原告根据被告***德公司发布的《融创中国北京集团兰银青公司2021-2023年度保温及涂料战略合作工程》相关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向被告***德公司缴纳了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招投标结束后,原告在2021年9月13日向贵司发送《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函件,又在2022年7月29日向贵司发送《律师函》。截至提交诉状之日,原告多次催要该投标保证金,一直没有收到被告***德公司退还的投标保证金。被告***德公司目前涉及多起诉讼纠纷,均是金额较小的票据追索权纠纷,其都无法偿还,其股东被告北京毅德盈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出资方也即受益方,应在其给自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期满经原告催要,被告***德公司推诿至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德公司辩称,收取原告保证金50万元属实,我公司同意退还给原告,但是我公司不承担利息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 被告北京毅德盈公司辩称,保证金属实,但是我公司不承担利息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我公司与***德公司独立运营,财产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20日,原告根据被告***德公司发布的《融创中国北京集团兰银青公司2021-2023年度保温及涂料战略合作工程》相关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指定的关联公司在兰州市、银川市、西宁市辖区(包含市区及各县市)开发项目的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承包方式为包设计深化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包检测包协调,资金来源自筹,发标时间2021年8月1日12:00。递交文件及封样截止时间2021年7月26日18:00前,递交地点上传至融创供应商协平台。本招标框架协议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形式。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投标保证金伍拾万元,收到中标邀请后领取招标文件前将缴费凭证上传于融创供应协商平台,招标人退还保证金时一律以电汇形式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无息退还。原告按照被告***德公司发布的《融创中国北京集团兰银青公司2021-2023年度保温及涂料战略合作工程》相关招标文件,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兴业银行向被告***德公司缴纳了投标保证金500000元由其收取。原告投标后未中标,但被告***德公司却未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要,并经原告向被告***德公司发律师函催要保证金,但均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诉至法院并申请了诉讼保全缴纳了诉讼保全费3020元,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责任保全保险缴纳了保险费1000元。再查明:被告北京毅德公司为被告***德公司的唯一股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融创中国北京集团兰银青公司2021-2023年度保温及涂料战略合作协议》、《打款凭证》、被告***德公司风险信息、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微信沟通记录、律师函及微信沟通记录、《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依照被告***德公司发布的《融创中国北京集团兰银青公司2021-2023年度保温及涂料战略合作工程》相关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为邀约要求,在该份招标文件中,要求原告在提出要约及提交招标文件时必须先行向被告***德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原告只有在缴纳了投标保证金50万元以后才能正式向被告***德公司提交招标文件。原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被告***德公司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后在进行投标时未中标,但被告***德公司却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原告。庭审中被告***德公司也明确认可收到了原告缴纳的保证金50万元,并同意退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德公司退还保证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德公司承担自2021年9月13日至实际完成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在被告***德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第六条中明确约定:“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无息退还。”可见对退还的保证金被告***德公司无须承担利息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北京毅德公司对被告***德公司的退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从原告提供的被告***德公司和北京毅德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来看,二被告分别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有各自独立的办公场所、有各自独立的法人、有各自独立的注册资本,是二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二被告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其次,作为被告***德公司唯一股东的被告北京毅德公司的财产,也是独立于被告***德公司财产的,二被告之间也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北京毅德公司对被告***德公司的退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德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向原告退还保证金的义务,被告***德公司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德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诉讼法院并申请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购买了诉讼保全财产责任保险花费保险费1000元,该笔费用是由被告***德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德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德公司承担律师费,但对于律师费如何承担,原告与被告***德公司并没有约定,视为不承担律师费。且原告在庭审中也没有提供其聘请律师出庭诉讼并支付律师费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陕西君联德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陕西君联德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成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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