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馨居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馨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西安八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财保1107号
申请人:陕西馨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八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馨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八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57526.25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担保额457526.25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馨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八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57526.25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808元,由申请人陕西馨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审判员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