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馨居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馨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西安八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276号
原告:陕西馨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舒帆,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八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馨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八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馨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馨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6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