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543号
申请人: 陕西馨居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馨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君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馨居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馨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君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103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馨居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馨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继续保全,请求本院依法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君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3552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我院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君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2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2289.48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现保全措施即将到期。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且已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许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20年11月12日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君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咸宁中路支行账户、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君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秦农银行营业部营业室账户,续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为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2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1030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