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执24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馨居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君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馨居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君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10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465170.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保全费3588元,保险费2000元,鉴定费5800元,本案执行费7098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
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君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分别为2022年4月26日到期、2022年5月7日到期、2022年10月25日到期、保全续冻2022年11月7日到期。共扣划294248元,扣除执行费7098元后,剩余287150元发放申请人,其他账户可用余额均显著不足。
被执行人陕西君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陕西君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查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欠款本金465170.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已执行到位287150元。执行费7098元已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应予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等控制措施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海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历明洲
书记员樊妍妍